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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杭州市宜昌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杭州市宜昌商会。英文译名:YiCh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英文缩写:YCCZ。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宜昌籍在杭注册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在杭经商办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盈利社会组织。本会奉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本方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在杭在浙的老乡服务,为社会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文化创新为基础,以经济强会为目标,为宜昌、杭州两地社会经济发展积极奉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会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围绕服务强经济,强化经济为服务。在商言商,服务至上。

(一)加强商会与政府部门的密切合作机制。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力量服务为契机,改善合作方式。积极引导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强化优势会员企业间的联手。资源互补,以强带弱,共同发展,探索异地商会间的有效合作形式。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根本宗旨。积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市场就业服务平台、互联网加和物联网服务平台、公共关系服务平台。依托热心的在杭湖北籍领导、专家、教授组成商会荣誉会长、高级顾问、专业顾问委员会,努力提升服务能力。

(三)利用现代科技和方法,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交流、合作、培训、学习、商务考察活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加强同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宜昌商会和兄弟商会之间的互动、联动机制,搭建好互相对接交流平台,建立政府与商会、商会与商会、楚商与浙商、国内与国外宜昌商会的互访机制,提升会员素质和企业品质,全力打造品牌商会,提升本会影响力。

(四)整合优势资源,积极排忧解难。根据需要,组织在杭宜昌籍领导,大学教授,技术、金融专家,知名企业家为本会会员开展咨询服务,宣传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宜昌商会“后备人才”、“青年人才智库”、“专家智库”,为在杭宜昌企业提供人才服务。

(五)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造血功能。以《章程》为核心,开展商会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各类人员职责,提高秘书处的办事能力,不断提升商会的造血功能。为商会会员企业、在浙宜昌乡亲及学子提供创业发展、投融资、生活帮扶、慈善公益、突发性事件等对接、联系和服务。

(六)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和带动会员在抗震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慈善事业上出资出力,奉献爱心,实现自身社会价值,增强会员的社会责任感。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智慧型商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属湖北省宜昌籍的法人或者个人在杭州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和相关证照、资料;

(二)商会秘书处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牌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服务;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在商会和商会会员企业的经营和项目选择、招投标中享有优先优惠权;

(七)会员有推荐在杭宜昌籍非会员入会的权利;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按商会规定的时限范围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会员有推荐会员的义务;

(九)会员有捐赠和献爱心的义务;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通知本会,本会执此注销会员资格,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缴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会章程者;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选举产生监事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监事会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本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组织领导能力,受会员拥护并热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四)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七)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编制、组织实施本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执行;

(二)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须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兔: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包括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后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依照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该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确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一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的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增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012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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